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我省法律援助機構開展公民申請法律援助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根據(jù)《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本規(guī)程所稱公民申請法律援助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法律援助機構在受理審查公民法律援助申請時,以書面(含電子文本)形式將法律法規(guī)中規(guī)定的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法定的法律援助條件、標準、要求,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法律援助機構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jù)書面(含電子文本)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第三條 我省實施公民申請法律援助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單位為省、市、縣三級法律援助機構以及履行法律援助申請受理職責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公共法律服務中心)。
第四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實施單位受理審查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法律援助申請事項。
第五條 根據(jù)《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和《實施方案》規(guī)定,申請法律援助依法需提交以下 18 項證明的情形適用告知承諾制:
(一)享受特困供養(yǎng)待遇證明;
(二)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證明;
(三)低收入困難家庭證明;
(四)接受政府臨時救濟的證明;
(五)政府出資供養(yǎng)或者慈善機構出資供養(yǎng)證明;
(六)困難殘疾人家庭、重度殘疾且無固定生活來源或者一戶多殘證明;
(七)申請人因民事訴訟獲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證明;
(八)一年內因經濟困難申請并獲得法律援助的證明;
(九)刑滿釋放、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后未就業(yè)、生活無著的證明;
(十)義務兵、供給制學員及軍屬證明;
(十一)屬于執(zhí)行作戰(zhàn)、重大非戰(zhàn)爭軍事行動任務的軍人及軍屬證明;
(十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證明;
(十三)屬于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非現(xiàn)役公勤人員、在編職工的證明;
(十四)離退休人員由軍隊管理的證明;
(十五)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執(zhí)行軍事任務的證明;
(十六)警察因公致殘證明;
(十七)屬于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屬證明;
(十八)見義勇為證明。
第六條 以下情形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一)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單的申請人,再次申請法律援助的;
(二)列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廣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虛假承諾黑名單的;
(三)因申請其他事項被其他部門列入虛假承諾黑名的。
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申請人,其法律援助申請事項按照《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 實施單位開展公民申請法律援助告知承諾制工作,應當堅持公正、公開、客觀、便捷原則。
第八條 實施單位應將告知承諾制有關格式文本、申請法律援助指南等資料張貼或者擺放于受理公民法律援助申請的工作場所顯著位置,并通過政府網(wǎng)站、宣傳手冊等形式向社會公開,供申請人索取和下載。
實施單位可以自行制作告知承諾制格式文書,也可參照使用廣東省法律援助局制作的告知承諾制格式文書。
第九條 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工作臺賬,記錄告知承諾制實行后的法律援助申請數(shù)據(jù)情況。
第十條 實施單位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請時,應當首先依據(jù)申請人陳述內容情況,初步判定其申請事項是否屬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情形。對不屬于實行告知承諾制情形的,實施單位按照《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 對屬于適用告知承諾制情形,申請人自行提交已持有的相關證件或者證明材料申請法律援助的,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規(guī)定直接辦理。申請人未能或者不愿提交相關證件、證明材料的,實施單位應當告知申請人可選擇告知承諾制方式申請法律援助。
第十二條 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制方式申請法律援助的,實施單位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應當簽寫《法律援助申請人承諾書》,并根據(jù)以下不同情形進行處理:
(一)申請人愿意簽寫《法律援助申請承諾書》的,按照本規(guī)程第十三條予以受理;
(二)申請人不愿意簽寫《法律援助申請承諾書》的,實施單位應當告知申請人按照《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提供相關的證件或者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不愿意簽寫《法律援助申請承諾書》又無法提供本規(guī)程第五條規(guī)定的證明的,實施單位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提交《法律援助申請人家庭成員和經濟困難申報表》及相關材料,自行向法律援助機構申報經濟困難狀況。
第十三條 申請人屬于告知承諾制對象并且愿意簽寫《法律援助申請人承諾書》的,實施單位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向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申請告知書》。申請人對《法律援助申請告知書》內容有疑問的,工作人員應當作出詳細解釋。申請人為文盲、盲人等特殊人群的,工作人員應當當面宣讀《法律援助申請告知書》,并記錄在案?!斗稍暾埜嬷獣返膬热莅ㄞk理事項的名稱、設定證明的依據(jù)、證明的內容、承諾的方式、虛假承諾的責任等。
(二)指導申請人簽寫《法律援助申請人承諾書》。在申請人簽署《法律援助申請人承諾書》時,實施單位應當告知申請人簽寫的《法律援助申請人承諾書》將作為法律援助申請材料的一部分,實施單位有權根據(jù)需要通過書面核查、網(wǎng)絡核查、公示核查、實地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承諾內容進行查證?!斗稍暾埲顺兄Z書》的內容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愿意承擔虛假承諾的責任以及承諾意思表示真實等。
第十四條 實施單位可以在《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規(guī)定的審查期限內對申請人簽寫的《法律援助申請人承諾書》進行核查,也可以在作出法律援助決定后進行核查。
實施單位根據(jù)實際工作需要,可以自行確定一定比例的法律援助申請進行核查。
第十五條 實施單位對承諾事項應當核查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是否屬于本規(guī)程第五條規(guī)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情形;
(二)申請人是否存在本規(guī)程第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 實施單位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核查:
(一)書面核查。通過發(fā)函、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請求掌握情況的相關單位進行核查。
(二)網(wǎng)絡核查。對接其他政府部門共享信息資源、電子證照信息和公共信用管理系統(tǒng),由實施單位進行在線核查。
(三)實地核查。確屬案件疑難復雜的,可根據(jù)需要進行實地核查。
(四)公示核查。在必要的情況下,實施單位可以將《法律援助申請承諾書》在政府網(wǎng)站或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場所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經核查確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申請人并不符合本規(guī)程第五條所列 18 項情形或者有本規(guī)程第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實施單位可以認定該申請人作出了虛假承諾。
第十八條 申請人作出虛假承諾的,實施單位應當根據(jù)《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四十條第六項、第六十二條、《廣東省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公民認定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將申請人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單。
第十九條 對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單的申請人,實施單位應當逐級上報省法律援助局,建立全省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單庫,并在全省實施單位通報。
各實施單位應當加大失信聯(lián)合懲戒力度,加強跨部門聯(lián)動響應,完善“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lián)合懲戒機制。
第二十條 本規(guī)程自 2021 年 4 月 2 日起施行。